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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交审议 婚假13天女方产假可休128天
来源:南京市安庆商会  发表时间:2016/3/29 10:11:56  点击:615 次  

昨天,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无论是否晚婚,婚假统一延长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共13天。不管是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

无论是否晚婚,婚假延长至13天

“考虑到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结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省卫计委主任王咏红解释,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江苏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不管是生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产假延长30天,再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共计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总共可以休15天。

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如果一对夫妻已经有两个孩子,是否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记者注意到,《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细化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及符合其他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新闻链接定价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少于总数2/5

昨天,《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定价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少于总数2/5。

在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定价听证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对定价听证的组织、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和听证意见的采纳等作出规范。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两款,明确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参加人的具体人数、条件和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为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经营者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租学校场地作停车场 最高罚5万

昨天,《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草案拟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场地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最高罚5万元。

草案拟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违者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全省49.5%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没有独立运行,平均每个乡镇(街道)配备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名,人均监管250家企业,并且基层安监队伍普遍不够稳定,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保障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省安监局局长陈正邦说,对此,草案明确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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