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宗旨: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运用商会这个平台,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促进企业发展,为南京和安庆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南京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为:南京市南京南站南广场徽商大厦19楼。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致力于促进南京和安庆两地经济繁荣,服务好全体会员,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会员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之路;
(二)组织对企业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接受对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三)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商贸信息,包括会员企业拓展业务进行研讨、帮助、提供商机;
(四)调解纠纷,排忧解难,为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发挥桥梁作用;
(六)办好会刊,大力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树立企业品牌和良好形象;
(七)加强与国内外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及技术上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南京市安庆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三)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在南京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安庆籍人士兴办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本团体的有关秘密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
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包括推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1名代表(需书面委托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商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建议;对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向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6年 2月 28日修订并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安庆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